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基本内容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4日
乐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办)负责考核日常工作。由市级目标督查、组织、监察、安监、法制、应急管理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承担具体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市政府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市政府安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年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工作考核,强化属地管理,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推进执法规范化,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