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基本内容
深宝规〔2016〕12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13 来源: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
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创业以带动就业,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以促进创业,扩大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具备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与指导、项目展示对接、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等专业化创业服务,具有滚动孵化小微型企业功能的创业载体。
第四条 基地主要依托和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和场地资源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专业化创业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为区级基地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认定
第六条 基地类型有实体型、组织型和网络型等。
(一)实体型基地是指能够利用场地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为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各类园区、市场、楼宇、企业等。
(二)组织型基地是指能够整合入会企业的社会资源和场地资源,为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网络型基地是指通过构建公共创业服务网络平台,为创业实体开放平台入口、数据信息、计算能力等资源,提供创业项目、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等线上、线下服务的企业。
(四)经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其他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