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
深宝规〔2016〕8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4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安区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
宝安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农业产业科学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我区农业发展和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产业化,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财政公共预算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以补贴和奖励两种方式对项目进行资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科学决策、使用监督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区农业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区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
区政府成立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统筹协调相关管理工作和重大事项决策等。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农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区财政部门和各街道办的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核申报材料等工作。
第七条 区农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申请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撤销及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等后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