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事件背景
  • 3.1.债务纠纷
  • 3.2.涉案人物
  • 4.事件经过
  • 5.事件结果
  • 5.1.一审判决
  • 5.2.高检介入
  • 5.3.审查干警
  • 5.4.案件答疑
  • 5.5.二审开庭
  • 5.6.二审宣判
  • 5.7.刑满释放
  • 6.事件影响
  • 6.1.社会舆情
  • 6.2.专家观点
  • 6.3.折射现象
  • 6.4.十大案件
  • 7.事件相关
  • 7.1.涉黑案件
  • 7.2.网络事件
  • 7.3.非法吸储案
  • 8.事件后续
  • 9.参考资料

4·14辱母杀人案

2016年辱母杀人案件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催债队伍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并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最终导致杜志浩死亡,3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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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7日,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1。2017年6月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2月1日,该案件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20年11月18日,山东冠县“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2。2021年5月31日上午,当事人于欢的父亲于西明刑满释放,从山东省监狱出狱3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4·14辱母杀人案

  • 又名

    4·14聊城于欢案

  • 当事人

    于欢

  • 致死者
  • 债务方

事件背景

债务纠纷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显示,苏银霞已被三次列入这一“黑名单”。其中的两次系不能履行与仲利国际的案件判决引发,立案时间为2016年10月。另一起的立案时间为2017年2月27日,所涉及的案件为,苏银霞及其源大工贸拖欠河北唐山借款人王华君100万元的借贷案件,苏银霞亦败诉,判决已生效  。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资深民商事律师许红亮对记者表示,根据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要求,进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当事人,银行不得向其发放贷款。苏银霞被列入了这个名单,因此肯定不能获得银行贷款。失信“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开,一般性质的民间借贷向外借款时,也会参考该名单,一旦进入这个名单,向一般性的民间借贷去借款,也很难获得成功。因此,苏银霞陷入了既不能向银行贷款来偿还其他债务,一般性的民间借贷也几乎对她关闭了大门,为了偿还债务,她只能转向吴学占的高利贷  。

涉案人物

苏银霞:企业家,债务人。

吴学占:地产公司老板,债权人。

杜志浩:11名催债人的领头者,被于欢刺死者。

于欢:苏银霞儿子,因母亲被催债人羞辱而刺死催债人杜志浩。

事件经过

案发地点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4月14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

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5

事件结果

一审判决

此案一审由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1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聊城中院于2016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聊城中院随后做出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

聊城中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犯罪结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可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