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制度管理规定(试行)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制度管理规定(试行)》是台州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基本内容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制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江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进行日常环境监管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第三条台州市环境保护局采用“双随机”方式实施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应当遵守本规定。台州市辖区范围内的各县(市、区)可根据省、市两级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条“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公开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市环保局负责台州市随机抽查软件平台的监督管理,建立并完善市本级环境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组织、协调、指导、实施、稽查、考核全市环保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由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等组成。三种抽查对象的确定原则,依据《浙江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执行。其中,市本级重点排污单位抽查信息库应包括省控以上企业;一般排污单位应包括日常监管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台州市范围内所有污染源;特殊监管对象应包含以下几类:

1、当年被处罚过的市控以上企业;

2、在线监控数据日均值超标的;

3、当年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市控以上企业;

4、其他认为需要列入特殊监管对象的情形。

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污染源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维护更新,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更新。其中,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库应当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一般排污单位信息库和特殊监管对象信息库应当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七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辖区所有具有环境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环境监察执法证。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八条要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开展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可根据上级部署安排的检查范围,结合“双随机”抽查工作开展。

第九条检查的内容,可包括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固体废物处置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等。每次检查,可包括上述内容的全部或者其中若干项。

第十条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污染源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特殊监管对象不受该条款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