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于2015年12月30日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2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6年2月29日公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1
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涌、湖、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水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 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着力改善水环境。
第四条 市、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及事后环境修复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状况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镇人民政府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