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草案说明
  • 4.草案内容
  • 5.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是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于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进行审议做出的决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 发布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

    2017年3月8日

  • 实施日期

    2017年3月8日

草案说明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为此,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前,需制定澳门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2016年7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并在珠海召开座谈会,征询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2016 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常委会细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符合选举法的规定,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建议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1

草案内容

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选举办法的指导原则

澳门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已经分别制定了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在澳门选举产生了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实践证明,选举办法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顺利选举产生了爱国爱澳、在澳门社会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全国人大代表,以往四届选举办法所确定的选举名额、选举方式和选举程序等,已经为澳门社会熟悉和接受。为此,本次制定选举办法,应体现“基本不变,适当完善”的原则,保持选举办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基本制度安排及选举程序不作改动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候选人的条件、参选人不得接受外国资助、代表资格的终止程序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性规定。

二、关于选举会议的构成

前四届选举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都规定,以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会议的形式提名并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可行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仍沿用成立选举会议的办法,选举会议的组成方式也保持不变。据此,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由参加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草案第五条)

三、关于候选人的条件

全国人大代表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必须拥护宪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同时还必须拥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澳门特别行政区。为此,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选人在参选人登记表中应当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拥护“一目两制”方针政策,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草案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主席团在选举日之前,对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参选人,经过审查核实,可以决定不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或者从候选人名单中除名(草案第十三条第三款)。

四、关于参选人不得接受外国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