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单建式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内容
湖南省单建式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单建式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是指平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保障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第三条承担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四条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及其它参建主体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落实保密工作主体责任。
第五条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项目选址和战时功能应当符合城镇人防工程专项规划要求。人防防护区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工程总建筑面积的70%,其中人员掩蔽工程面积不少于工程总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防护类别应为甲类,防护等级不得低于核6级常6级。工程应与周边人防工程相互连通,暂时无法连通的,应当预留连通口。
第七条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和所在城市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总体方案要求。项目平时用途为商场的区域,其防护单元隔墙平时通行口、临空墙上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可以采用板式封堵,预埋封堵框。
第八条 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应当依次履行以下基本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