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倡导进步文明的社会风尚,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内容
白银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倡导进步文明的社会风尚,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银市城区、各县区政府所在地烟花爆竹燃放适用本办法。
白银市城区指白银市城市规划区内。本市其他县、区,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划定。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军事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