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株洲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与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株洲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与备案管理办法》是为规范株洲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行为,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加大对商品房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基本内容

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行为,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加大对商品房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网签和备案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以下简称“网签”),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通过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智慧房产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线签订、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通过“系统”提交商品房买卖网签电子合同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是指买卖双方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依据买卖双方的申请,将转让信息记载到楼盘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撤销的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买卖实行实名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买受人;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备案的商品房在未完成不动产登记前,买受人不得转让该房屋。

第六条 网签合同采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出售2015年5月3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房屋的,采用2008版《株洲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签示范文本;出售2015年6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房屋的,采用2015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网签示范文本。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设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专用场所,专机专网并由有“系统”操作资格证的专人与买受人共同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完成后,自动生成网签时间,买卖双方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当与“系统”网签时间一致。

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并应当在3天内完成:

(一)转让人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

(二)转让人向买受人出示并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三)转让人核验买受人身份证明;

(四)买卖双方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并由买受人设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查询密码;

(五)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六) 转让人通过“系统”提交商品房买卖网签电子合同和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