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精神,推动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1
-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1
- 文号
粤府〔2017〕27号1
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我省扎实推进各阶段财税体制改革,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渐明确,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地方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基础。但也要看到,在新的形势下,我省现行的划分体系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边界不清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存在“错位”“缺位”等问题;政府层级之间的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存在财政事权重叠和交叉现象;新增财政事权的划分依据不足;省级与市县间收入分配与事权不匹配,导致部分地区收支矛盾突出。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与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积极推进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划分原则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科学合理划分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责任,全面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我省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
总体要求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通过合理划分省级与市县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任务和职责,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明确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共同富裕方面的优势,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我省得到贯彻落实。
2.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维护中央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落实地方执行责任。在中央授权范围内,适度加强省政府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落实市县政府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减少省级对微观事务的直接管理,发挥市县政府因地制宜加强区域内事务管理的优势,调动和保护市县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坚持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4.坚持法治化规范化道路。依法依规推进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将省以下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相关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逐步实现省以下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加快推进依法治省、依法行政。
5.坚持先行先试、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在国家相关部门指导下,结合我省实际,选取财政事权划分层级相对明确的领域探索开展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为国家层面的改革积累经验。按照中央部署,先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上突破,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间关系创造基础性条件。处理好改革与稳定发展、总体设计与分步实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加强与中央部门的沟通衔接,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强化省级与市县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合力,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划分原则
1.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合理确定各级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维护全省统一市场以及受益范围覆盖全省的基本公共服务由省级负责,地区性基本公共服务由市县负责,跨地级以上市的基本公共服务由省与市县共同负责。
2.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结合我省现有省级和市县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更多、更好发挥市县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由基层管理更加方便有效,以及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市县财政事权。在中央的授权范围内,省级适当上划部分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并将信息比较容易获取和甄别的全省性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省级财政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