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强化行政决策责任,防止和纠正决策失误,惩处行政决策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武汉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文号
武政规〔2015〕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强化行政决策责任,防止和纠正决策失误,惩处行政决策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在依法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能过程中,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各区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以下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对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以及产生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恶劣影响的行为,按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活动。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权责一致、过罚相当、依法有序、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起草决策草案前不进行调查研究或者调查研究不深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