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县市区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政绩考核实施细则
株洲市制定的实施细则
《株洲市县市区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政绩考核实施细则》是株洲市制定的实施细则。
基本内容
株洲市县市区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政绩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县市区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政绩考核工作,根据《株洲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以下简称《政绩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市区政绩考核分县市区政绩,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政绩两个方面进行。
第二章县市区政绩的考核
第三条县市区政绩考核的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工作目标占80%(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分别占60%、4.5%、4.5%、4.5%、6.5%)、社会公认评估占10%、综合评价占10%。
第四条确定工作目标的依据为:
(一)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市、县市区党代会工作报告,市、县市区委全会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三)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
(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第五条工作目标的确定一般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目标方案。各县市区根据全市总体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本地近三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上年基数,分别提出本年度工作目标,市政绩考核办汇总。
(二)专门评审。由市政绩考核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目标方案进行评审。
(三)征求意见。分别征求各县市区和市分管领导对评审后目标方案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审议决定。目标方案报市政绩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工作目标分为定量指标(A)和定性指标(B)。定量指标,以绝对值(相对值)或增长率(平均值)的形式表示;定性指标,指难以用数值,需要依据进度、质量、标准或要求、效果进行评估的指标。
第七条定量指标分为正指标和逆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