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
《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是2016年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的一份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
- 颁布时间
2016年
- 发布单位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基本内容
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株洲市政府投资公司改革重组方案》,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国有产权代表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向企业委派、推荐,经法定程序产生的专职董事、监事。
第二章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选聘
第三条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选聘途径:
(一)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现任高管中转任或从优秀中层正职中选拔。
(二)从市管干部或符合条件的党政机关优秀中层正职中选拔。
(三)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第四条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良好的道德品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诚信勤勉,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能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综合管理部门、经济管理部门、企业工作经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情况。
(三)身体健康,具备与履职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选聘程序:
专职国有产权代表按照两个层级,分别参照市管企业正职和副职管理。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设置意见,市委组织部在征求市国资委党委意见后,提出拟任人选,牵头组织考察,市国资委党委参加。参照市管企业正职管理的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由市委提名;参照市管企业副职管理的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由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提名。
第六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外部专职国有产权代表所占比例应超过半数。
第七条专职国有产权代表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由国资监管机构和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签订任期聘用合同。专职国有产权代表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继续聘用,但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