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基本内容
湘西自治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发改、财政、维稳、国土资源、民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加大对房屋征收部门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力度。
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州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州发改、财政、维稳、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指导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州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各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对各县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征收成本核算等工作予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