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实施意见
意见共十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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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实施意见
基本内容
一、严格按政策规定。各地要以《2014年贫困 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皖残联〔2014〕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七个单项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关于印发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工作用表的通知》(皖残联办〔2012〕2号)、《关于做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康复办〔2012〕36号)和《关于实施2014年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康复救助项目的通知》为政策依据,严格按政策规定组织实施。
二、筛查和康复训练资金。残疾儿童筛查经费由各市、县(市、区)筹措;康复训练补贴经费原则上按照皖残联〔2014〕1号文件的规定领取,各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拨付的时间和支付方式;各地可凭市、县残联拨款文件和安置转送表直接将补贴经费拨付至定点机构,并以此作为记账凭证。
转介到省外机构进行康复训练且符合下述条件的,可获得项目补贴:1.转介到省外的机构,应是中国残联“七彩梦行动计划”或省级定点康复机构;2.各级残联在开出安置转送表时应有残疾儿童本人到场确认。残疾儿童在完成一个周期训练后,凭安置转送表、定点机构训练档案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市残联康复质量评估结果,即可在户籍所在地残联全额领取训练补贴资金。同时,户籍所在市残联在网上上报其有关康复训练救助信息。
三、残疾儿童和家长生活补贴。各类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补贴资金中,均包含残疾儿童和家长的生活补贴。其中,聋儿、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的训练资金中应安排不低于2000元,肢体矫治手术儿童训练资金中应安排不低于1000元,用于训练期间的生活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提高标准。
一般情况下,生活补贴随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资金一起拨入机构,由机构按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出勤情况发放或扣除。
四、康复训练周期时间。残疾儿童必须在当年的10月底前进入定点机构,康复训练起算时间从通过项目审批残疾儿童进入机构的第一天算起。残疾儿童进入机构时间比项目审批时间早的,自项目审批时间的当月算起,并按实际训练时间认定是否满一个周期(6个月或10个月);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在训练满一个周期以后,方可再次享受项目下一个周期的救助;已经享受过人工耳蜗项目救助的聋儿,不得再享受助听器装配救助,但可享受康复训练救助;助听器装配救助不得重复享受,仍可享受康复训练救助。
残疾儿童的年龄界定,以其筛查时未超过规定的可享受救助的年龄上限为准;其中补贴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年龄可放宽至10周岁。
五、康复训练规范实施。定点机构要按照项目实施的规范要求,确保在训儿童训练内容和时间;受助儿童必须在康复机构接受全日制康复训练;聋儿听力语言康复的预约单训和亲子同训是针对特殊情况的残疾儿童而采用的一种补充训练方式,因救助名额有限,预约单训原则上不予安排,定点机构应严格控制3岁以下聋儿亲子同训的数量,不得超过在训聋儿总数的20%;定点机构对孩子在训情况及变化,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市、县残联反馈;如未及时反馈,将给予定点机构严厉批评和相应处罚;残疾儿童因故中途中止训练的,定点机构应在10日内通报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市残联,并注销其救助卡;在训儿童及家长无故请假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康复训练;户籍所在市残联可按其实际训练时间计算给予补贴,其康复训练资金剩余的部分可调整补贴给其他残疾儿童替补名额(替补儿童须在1个月内进入机构训练),并将变更情况存档备查。如发生机构只有虚名而无人训练情况,发现1人次扣除弄虚作假市民生工程考核分数2分,超过3人次(包括3人次)的即实行民生工程考核一票否决;中途中止训练而未及时安排替补的,发现1人将扣除该市民生工程考核分数1分,依此类推。
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训练,不可混同为特殊教育的手语教学和文化课教学,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七个单项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中有关人工耳蜗和助听器项目的实施办法组织,其教学内容和课程安排应全部是听力语言康复训练。不同年龄阶段或语前语后聋的聋儿,其语言训练基础差别很大,康复训练应分班进行。为保证康复训练质量,定点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调试助听器、人工耳蜗等辅具,确保使用效果;杜绝不戴辅具训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