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是怀化市政府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的办法。

基本内容

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各类专项管理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

(四)政府性融资;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评审、资金、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成立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及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

第五条 建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工程监理名录库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从名录库中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确定有关服务机构。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并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工程预算,并按财政部门评审的预算实行招标。

第七条 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计、增加隐蔽工程量、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原因,工程预算变更累计超出合同总价10%以上或单次变更在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下同)组织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论证。确需变更的,财政部门进行变更预算评审后,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对工程预算变更累计在合同总价10%以下且单次变更在5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批并提供相关认证手续。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