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所级
“股所级”是县区规范设置的一种没有级别的管理层级。介于副科级和科员级之间。将县区级机关内设机构名称统一为“股”或办公室,规范设置县区“股所级”这一没有级别的管理层级1。股所级部门的负责人可以高配副科级。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股所级
- 职务
县直和乡镇的中层干部
- 包括
正股级、副股级干部
- 机构
县直部门、乡镇的内设、派出机构
- 别称
股级、所股级
简要介绍
“股所级”是县区规范设置的一种没有级别的管理层级。将县区级机关内设机构名称统一为“股”或办公室,规范设置县区“股所级”这一没有级别的管理层级1。股级属于县属乡(镇、场)、行政事业单位中层干部。
基层法院内设机构及各庭、室、处、队的级别均为股所级。在实际工作中,对庭长或部门负责人是按股所级对待。
县公安局内设的部分科、股、所和部分派出所是股所级(如:弥渡县公安局的派出所)。所长很多可以高配副科、正科,如攸县公安局的派出所所长(高配副科)、拘留所所长(高配副科)、看守所所长(高配副科)2。也有股所级的派出所所长(股级)、指导员(股级),如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安局的派出所3。
县林业局内有股所级干部(股级干部)4。
设立依据
中央法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6。
2.根据“中央编办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编办提出在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如何与《公务员法》第十六条有关领导职务层次最低为乡科级副职的规定相衔接的问题。
中央编办研究答复:机构规格与领导职务层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同时,在确定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时,应遵循《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至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是否设立内设机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摘自中央编办综函字〔2007〕133号7)
地方法规
1.《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8:
第十五条行政机构名称的中心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四)乡(镇)、街道(不含镇属街道)设置的综合性办事机构称室(股)。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构的规格为:(四)乡(镇)、街道(不含镇属街道)设置的综合性办事机构为股级(副省级市街道设置的综合性办事机构为科级、副科级)。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设立内设机构:(三)县(市、区)级原则上不设立内设机构。工作任务重、人员编制在10名以上的,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股级内设机构(副省级市的区设立科级、副科级内设机构)。
2.《汉中市编办2015年牵头十项改革取得新进展》1:
将县区级机关内设机构名称统一为“股”或办公室,规范设置县区“股所级”这一没有级别的管理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