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2017年7月由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的一部重要军事法规。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设8章40条,对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原则、公文的种类和格式、行文规则、办理程序和管理要求等作出新的规定。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 属性
军事法规
- 发布时间
2017年7月
- 签署人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
- 施行时间
2017年10月1日
- 条例内容
8章40条
条例说明
《条例》共设8章40条,对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原则、公文的种类和格式、行文规则、办理程序和管理要求等作出新的规定,吸收了军队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研究成果和新鲜经验,反映了新体制下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使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更具科学性、指导性和适用性。
《条例》的发布施行,有利于提高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对于保证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指示的贯彻落实,保证各级机关有效履行职能,更好地为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服务,具有重要的作用。
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适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保证各级机关有效履行职能,提高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军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军队各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军队机关公文是军队机关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军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求实、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六条各级机关应当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本条例,切实做好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中央军委办公厅指导全军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军委机关部门办公厅(秘书局、综合局)、各大单位以及以下各级机关参谋部门或者履行相应职能的部门,主管本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军队机关公文种类和使用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命令。适用于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确定和调整体制编制,部署部队和军事行动,调动兵力,授予、变更和撤销部队番号,调配武器装备,任免干部,授予和晋升军(警)衔,选取士官,军(警)官和士兵退役,授予荣誉称号等。
(二)通令。适用于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宣布奖惩事项。
(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或者安排,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指示。适用于向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明确工作原则和要求。
(五)通知。适用于传达需要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办理的事项,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