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营开放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营开放办法》是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2017年10月印发的文件。这是新形势下发挥军队资源优势推动全民国防教育普及深入的重要举措,为各部队规范有序组织军营向社会开放提供了基本遵循。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营开放办法
- 实施时间
2017年9月30日
- 批准
中央军委
- 印发
中央军委办公厅
背景介绍
《办法》依据国防教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认真贯彻落实习主席关于加强国防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总结近年来一些部队组织军营向社会开放的实践经验,对军营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审批程序和权限、开放时机、开放内容等作了明确规范。
《办法》规定,驻大中城市市区或者郊区的师、旅、团级单位,以及具有独立营区的建制营、连级单位,经批准可以组织军营向社会开放;军营开放活动主要面向中国公民,一般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全民国防教育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和军兵种成立纪念日等时机组织进行。《办法》明确,军营开放的内容包括:军史馆、荣誉室等场所,部队可以公开的军事训练课目和武器装备,基层官兵学习、生活、文化活动等设施。
主要内容
本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营向社会开放工作,利用军营文化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营开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严密组织、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负责承办全军军营开放工作,军委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战区级以下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承办本单位军营开放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省军区系统配合做好驻本地区部队军营开放的协调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 军营开放单位通常在驻城镇市区或者郊区的师、旅、团级单位中选定;视情从驻城镇市区或者郊区、具有独立营区的建制营、连级单位中选定。选定军营开放单位应当征求军级以上单位保密、保卫部门意见。
第五条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负责拟制全军军营开放单位选定计划,报中央军委批准后下发各大单位。
选定师、旅、团级单位作为军营开放单位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按照军营开放单位选定计划提出本单位拟开放的师、旅、团级单位建议方案,报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审核汇总并征求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和有关战区意见后,报中央军委审批。
按照军营开放单位选定计划,选定营、连级单位作为军营开放单位的,由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审批,并报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备案。
军营开放单位的调整,按照本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 军营开放单位应当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全民国防教育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军兵种成立纪念日期间组织向社会开放;也可以根据驻地国防教育工作需要组织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 军营开放主要面向中国公民,除经批准可以向外国人开放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向外国人开放。
第八条 军营开放单位向社会开放,包括下列范围和内容:军史馆、荣誉室等场所,部队可以公开的军事训练课目和武器装备,基层官兵学习、生活、文化活动等设施。
第九条 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机关办公场所,作战指挥场所,情报、通信、机要中心,武器弹药库、洞(机)库、油库,作战工程等不适宜开放的部位,以及实弹投掷和军事演习等不宜公开的和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向社会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