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成都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是成都市人民政府为了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发布的通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关于印发《成都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 颁布时间
2008年3月7日
- 发布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
基本内容
关于印发《成都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成都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二00八年三月七日
成都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为了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制定的《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在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在本办法中简称为其他优抚对象
第二条参保原则
其他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关系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条参保办法
(一)城镇就业(以下简称有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缴费,当地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
(二)户籍在城镇未就业(以下简称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户籍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参保补助
(一)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经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核后,由所在地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补助。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他优抚对象,按当年缴费标准,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所在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优抚对象,按当年缴费标准,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所在地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补助。
第五条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