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卫生院评价办法(试行)
《山东省乡镇卫生院评价办法(试行)》由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3日印发。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乡镇卫生院评价办法(试行)
- 发布机关
山东省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法发布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卫生院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基层字〔2017〕11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
为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山东省乡镇卫生院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学习培训,力争明年(2018年)3月底前启动乡镇卫生院评价工作。淄博市、泰安市作为乡镇卫生院评价工作试点市,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做法,创新评价方式,完善评价办法,年底前率先启动开展评价工作。我委将根据全省及试点市工作进展情况,不断完善措施,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评价工作深入开展。各地在试行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委基层卫生处。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1月13日
办法全文
山东省乡镇卫生院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医疗、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等综合服务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乡镇卫生院,均应按照本办法开展评价。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评价是指按照《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对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职能任务、基本医疗、患者安全、医疗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护理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进行评价的过程,也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强化乡镇卫生院管理、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重要工作内容。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规范发展、持续提升”的原则;
(二)坚持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先达标再评价的原则;
(四)坚持周期性评价和日常监测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乡镇卫生院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质量控制、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重大事项的研究会商,并组建和管理省级评价专家库。
第六条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乡镇卫生院评价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乡镇卫生院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