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公益林管理办法
基本内容
巫山县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有效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范围内,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重庆市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实施细则》划定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巫山县林业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乡镇(街道)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成立天然林保护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四条 经批准公布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定。
第五条 严格控制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确需征占用的,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第六条 禁止在公益林区内进行开垦、采石、挖砂、取土、采脂、狩猎、毁林开垦、野外用火以及其他破坏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确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挖林木、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条 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因重点建设项目、林分更新或抚育间伐等需要采伐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控制、依法批准和组织实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林分过密、衰老、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公益林可进行更新、抚育性质的采伐,采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15%,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
(二)竹类公益林允许适度采伐。采伐强度按采伐量不超过当年新竹量,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
(三)公益林内的实验林、母树林,可根据实验目的采取相应采伐方式和强度;
(四)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的公益林,视受灾情况可采取必要采伐方式和强度进行更新或抚育;
(五)经批准征占用的公益林林地上的林木可以采伐;
(六)对林木全部划为公益林的农户,可经批准依法适量采伐自用的薪柴及生产、生活必须的自用材。
第八条 在确保管护最佳效果的前提下,鼓励打破国有、集体、个体权属界限和行政区划界限,实行集中连片、有效管护政策。
积极推行个体承包、合伙承包、业主承包等管护承包责任制。
第九条 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应做到管护区域、保护标志、管护任务、责任单位、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奖惩制度“七落实”,并在显著位置设立标牌予以告示。做到管护地块四至界限清楚、明晰,并与有关图件、文字表述和统计表格保持一致。
公益林保护、管理任务和责任要下达到乡镇(街道)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街道)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要将管护任务和责任相应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管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