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于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本条例共六章三十二条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 发布机构
浙江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30日
- 实施时间
2018年5月1日
条例通过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条例全文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第三章 景观风貌管理
第四章 公共环境艺术促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营造美丽宜居环境,改善空间品质,彰显地域特色,提升城市发展软实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他镇的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园林绿化、公共环境艺术品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市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