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条例通过
  • 4.条例全文
  • 5.草案说明
  • 6.修改决定
  • 7.参考资料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于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本条例共六章三十二条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 发布机构

    浙江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30日

  • 实施时间

    2018年5月1日

条例通过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条例全文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第三章 景观风貌管理

第四章 公共环境艺术促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营造美丽宜居环境,改善空间品质,彰显地域特色,提升城市发展软实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他镇的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园林绿化、公共环境艺术品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市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