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农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贫困农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农业部于2017年11月29日印发。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贫困农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机构
农业部
-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29日
办法发布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管理部门,部机关各有关司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贫困农场扶贫开发专项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贫困农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 业 部
2017年11月29日
办法全文
贫困农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贫困农场扶贫开发专项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贫困农场扶贫开发专项,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贫困农场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发展、少数民族发展等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农业部农垦局(项目主管司局)和有关部属单位是贫困农场扶贫开发专项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贫困农场扶贫开发专项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贫困农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农场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利用当地资源发展生产。资金使用范围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扶持贫困农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以及其他特色优势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贫困农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持贫困农场开展农场道路、桥涵、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农产品采(收)后处理及仓储设施、晒场、草场、人畜安全饮水、场内基本生活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支持黑龙江垦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区生产生活设施改善,促进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
(四)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和扶贫开发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项目和资金;
(五)其他涉及贫困农场扶贫开发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