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发改革委、上海市交通委于2017年10月18日发布。本实施细则共四章二十二条 ,自2017年10月20日起实施。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 发布机关
上海发改委、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18日
- 实施时间
2017年10月20日
细则发布
沪发改规范(201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汽车客运站的收费管理,保护承运人、旅客、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印发《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于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修订<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价公(2000)第338号、沪交财(2000)第386号)同时废止。
请各省际汽车客运站和客票代售处经营单位抓紧做好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并落实好明码标价工作。市运输管理处应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加强汽车客运站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相关投诉举报,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10月18日
细则全文
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管理,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24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省际汽车客运站(含过境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及客票代售处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客运站、客票代售处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的收费项目及规定实施收费,并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
第四条 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安检、车辆修理、车辆停放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 客运站代承运人销售客票、检票、发车等客运业务,可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包含提供销售客票服务收取的客票代理费。承运人未委托客运站销售客票的,不需向客运站支付客票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客票代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