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
2017年1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全国工商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
-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6日
-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五部门
规范简介
中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要求,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备案或核准。民企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非法获取外汇、转移资产和进行洗钱等活动。
规范要求,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自主决策、自负盈亏,量力而行、审慎而为,着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化经营能力。
对于投资对象,规范要求,民营企业要加强对境外分支机构在资金调拨、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审慎开展高杠杆投资,规范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活动。
规范还要求民营企业在收购境外企业前,要对目标企业开展环境尽职调查,重点评估其在历史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危险废物、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情况以及目标企业与此相关的环境债务。
对于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过程,规范要求,民营企业在境外跟踪拟使用中国金融机构信贷保险的项目,未取得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承保意向函前不得做出对外融资或保险承诺。
规范指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坚持公平竞争,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不得向当地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和关联企业相关人员行贿。不得串通投标,不得诋毁竞争对手,不得虚假宣传业绩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规范全文
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
一、总则
(一)国家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对民营企业“走出去”与国有企业“走出去”一视同仁。
(二)民营企业要根据自身条件和实力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升级。
(三)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自主决策、自负盈亏,量力而行、审慎而为,着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化经营能力。
(四)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活动中应遵守我国和东道国(地区)的法律法规,遵守有关条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惯例,依法经营、合规发展,加强境外风险防控。
(五)民营企业要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指引,按照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与东道国(地区)有关机构、企业开展务实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二、完善经营管理体系
(六)完善境外投资管理规章制度。民营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境外投资管理部门和职责,细化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2健全境外企业设立和授权管理制度及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开展绩效管理。民营企业要坚持规模、质量和效益并重,完善境外经营评价、考核和激励办法,提高境外投资绩效水平。
(八)加强财务监督。民营企业要加强对境外分支机构在资金调拨、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审慎开展高杠杆投资,规范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