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日本和俄国相互割让领土的条约

日本和俄国相互割让领土的条约

日本和俄国相互割让领土的条约是由日本在1875年05月07日,于圣彼得堡签定的条约。

基本信息

  • 条约分类

    政治

  • 签订日期

    1875年05月07日

  • 条约种类

    条约

  • 签订地点

    圣彼得堡

基本内容

全俄罗斯皇帝陛下和日本天皇陛下,切望结束因共同占有萨哈林岛而产生的诸多不便,并巩固存在于他们之间的和睦关系,同意缔结一个相互割让领土的条约,即全俄罗斯皇帝陛下割让千岛群岛,而日本天皇陛下割让对萨哈林岛(桦太岛)的权利,为此,特任命各自全权代表如下:

(全权代表姓名略。--编者)

双方全权代表商定并签订下列各条款:第一条

日本天皇陛下以本人及其即位人的名义,将占有的萨哈林岛(桦太岛)的那一部分领土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主权转让给全俄罗斯皇帝陛下,从而整个萨哈林岛(桦太岛)完全属于俄罗斯帝国,俄罗斯帝国和日本帝国之间在此处的边界线将通过拉彼鲁兹海峡。第二条

全俄罗斯皇帝陛下以本人及其即位人的名义,将现在占有的千岛群岛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主权权利转让给日本天皇陛下,作为对第一条所载明的把在萨哈林岛上的权利转让给俄国的交换,以使上述千岛群岛从而归属于日本帝国。该群岛包括下述全部十八个岛屿:(1)占守岛,(2)阿赖度岛,(3)幌筵岛,(4)磨堪留岛,(5)温祢古丹岛,(6)春牟古丹岛,(7)越渴磨岛,(8)舍子古丹岛,(9)弁知岛,(10)雷公计岛,(11)松轮岛,(12)罗处和岛,(13)擢手岩和宇志知岛,(14)计吐夷岛,(15)新知岛,(16)武鲁顿岛,(17)知理保以岛和布拉特·知理保以尔夫岛,(18)得抚岛。从此,俄罗斯帝国和日本帝国之间在这些地带的边界线将通过位于堪察加半岛的洛帕特卡角和占守岛之间的海峡。第三条

前面两条所规定的领土的相互移交将在本条约的批准书交换之后立即进行,上述领土及其收益将从被占有之日起转移到它们的新占有者手中;但是,附有立即占有权的相互转让应从批准书交换之日起即被认为是完全的和绝对的。

正式的移交将由缔约国双方各自任命一名或数名官员组成的混合委员会实施。第四条

上述条款确定的相互转让的领土中,包括对所有公共场地、空闲土地、一切公共建筑、防御工事、兵营以及其他非私人所有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但是,现在属于各自的政府的建筑物和动产将予以查证,其估价将由第三条所提及的委员会予以核实;所估价额将由该领土的新所有者政府负责偿还。第五条

被双方转让的领土上的居民,即俄国臣民和日本臣民,有权保留他们的国籍和返回他们各自的国家;然而,如果他们愿意留在被转让的领土上,他们在充分行使职业、财产所有权和宗教信仰方面的权利同本国国民一视同仁地得到维护,但是他们必须服从该领土的新所有国的法律和司法管辖。第六条

考虑到由于萨哈林岛的转让而得到的便利,全俄罗斯皇帝陛下同意:

(一)给予日本船舶自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的十年内出入科尔萨科夫港(库山古丹港)并免除一切港口税和关税的权利。十年期满后,将由全俄罗斯皇帝陛下决定是保持还是停止这一权利。此外,全俄罗斯皇帝陛下承认日本政府有权在科尔萨科夫港派驻一名领事或一名领事代理人。

(二)在鄂霍次克海和堪察加各港口,给予从事航行、贸易和捕鱼的日本船舶和日本商人以在俄罗斯帝国内享有最惠国待遇的船舶和商人的同等的权利和优惠。第七条

考虑到虽然榎本武扬海军中将的全权证书尚未送达目的地,但一份电报通知已确认上述全权证书已从日本寄出,双方商定不再推延本条约的签字,并同时确定:一俟日本的全权代表收到其全权证书,将立即办理交换全权证书的手续,并将订立一份专门的议定书以确认此手续的完成。第八条

本条约应由全俄罗斯皇帝陛下和日本天皇陛下认可和批准,批准书应于自签字之日起的六个月期限内,如有可能也可在更早的期限内,在东京(江户)交换。

双方全权代表特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1875年俄历4月25日(公历5月7日)即明治8年5月7日订于圣彼得堡,正本共两份。

声明

(1875年5月7日于圣彼得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