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案由
  • 4.案例
  • 5.参考资料

王均清与陈虎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王均清与陈虎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是2014年09月25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王均清与陈虎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 文书类型

    判决书

  • 审结日期

    2014年09月25日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县)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昌民(商)初字第10926号原告王均清。被告陈虎的。原告王均清与被告陈虎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杜春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均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虎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均清起诉称:原、被告口头达成买卖五金建材买卖协议,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的五金建材。协议达成后,原告依约给被告供货,其货款为68692元,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8692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陈虎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王均清向被告被告陈虎的供应五金建材。2013年6月及10月,2014年7月,被告陈虎的向原告出具收据等,载明的货款合计70817元。上述货款至今尚余68692元未支付。上述事实有收据、退货凭单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王均清向陈虎的供应五金建材,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陈虎的收到王均清供应的货物至今尚未支付货款,故对于王均清要求陈虎的支付货款6869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虎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虎的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均清货款六万八千六百九十二元。如果被告陈虎的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九元由被告陈虎的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杜春龙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莹1

参考资料

  • 1
    王均清与陈虎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北大法宝(引用日期 2017-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