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盗窃案
石某某盗窃案是2014年07月15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基本信息
- 案件字号
(2014)昌刑初字第914号
- 文书类型
判决书
- 审结日期
2014年07月15日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县)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一审
- 判定罪名
盗窃罪
案由
盗窃罪。
案例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昌刑初字第91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羁押,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4]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逾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某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间,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龙德广场一层时间廊手表店,窃得铁达时等品牌手表7块。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728元。2014年2月28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龙德广场,被告人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1的陈述,证人李×2、李×3、占××的证言,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进价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申请,发还清单,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起获并发还,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石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王式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司照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