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案由
  • 4.案例

李亚贤诉杜利利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李亚贤诉杜利利等不当得利纠纷案是2014年01月23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基本信息

  • 案件字号

    (2013)固民初字第734号

  • 文书类型

    判决书

  • 审结日期

    2014年01月23日

  •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案例

固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固民初字第734号原告李亚贤。被告杜利利。被告顾强。原告李亚贤诉被告杜利利、顾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扬独任审理本案。原告李亚贤、被告顾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利利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亚贤诉称,2013年8月14日,我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给固阳县金山镇沙湾村人郝宝俊打款131533元,因我失误将此款打入顾强妻子杜利利的账户中(账号:×××)。事后我给顾强打电话告之此事,要求顾强尽快返还该款,顾强承认收到此款并承诺会尽快还此款。但经我多次催要,顾强均未偿还。现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顾强、杜利利返还我现金131533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诉讼费要求由顾强、杜利利承担。被告杜利利经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状。被告顾强答辩称,李亚贤误将131533元打入我妻子杜利利银行账户的事实是存在的,我现住没有能力偿还。我正在银行申请贷款,等贷款下来后我马上给李亚贤还钱。经审理查明,2013年李亚贤与顾强做过铁粉买卖生意,顾强一直用其妻子杜利利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与李亚贤进行货款结算。2013年8月14日,李亚贤通过网上银行给他人汇款时误将131533元汇入顾强妻子杜利利上述银行账户内,后顾强将该款使用。至今,杜利利、顾强未返还该误汇款项。以上事实有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公安询问笔录及原被告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杜利利、顾强取得的李亚贤误汇款131533元属于不当利益,应返还李亚贤。另因杜利利、顾强至今未返还该不当利益使得李亚贤遭受了可预计的银行存款利息损失,故杜利利、顾强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李亚贤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利利、顾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李亚贤131533元,并以13153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李亚贤利息(期限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此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亚贤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66元,由被告杜利利、顾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彬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