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11日印发。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 发布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11日
办法发布
津政发〔2017〕4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1日
办法全文
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 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市开征水资源税。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地下水取水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表水取水许可按市区两级分工由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