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是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成文日期是2017年01月12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7〕6号
-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17年01月12日
文件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2日
文件全文
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市国土房管局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坐落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进行交易的,其交易资金收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已被购买或者自建并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屋权利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价款。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和滨海新区房屋管理中心(以下统称资金监管机构)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其中,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负责本市除滨海新区之外区域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滨海新区房屋管理中心负责滨海新区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市和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与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办理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相关业务。
第四条 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 存量房屋交易监管资金应当存入指定专用监管账户,由资金监管机构实施监管。
第六条 本市实行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网络管理制度。
资金监管机构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网络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及各商业银行网络系统联网,实施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网上监管。
第七条 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应当与资金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并为资金监管机构开立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
第八条 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全部实行资金监管;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交易双方可以选择接受或放弃资金监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