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办法发布
  • 4.办法全文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2月29日印发。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 发布机构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印发时间

    2017年12月29日

办法发布

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9日

办法全文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门诊服务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门诊”)管理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门诊,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门诊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定点门诊协议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定点门诊协议经办、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承办全市定点门诊的经办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定点门诊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定点门诊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申请定点门诊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资质,并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名称应完全一致。

(二)应按机构设置标准配备医师、护士等从业人员,同时,应配备社保卡刷卡操作人员和定点管理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在职人员应按规定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且连续缴费不少于3个月;退休返聘人员应在本市常驻并注册在本单位。

(三)应安装和使用符合社保卡刷卡标准的银行卡受理终端,配备医疗管理系统,并具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的条件,医疗管理系统符合接入定点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四)自愿接受并履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所有条款。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门诊医疗机构,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网上申请定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申请表》、《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下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