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暂行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于2017年12月28日印发。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暂行办法
- 发布机构
山东省财政厅
-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28日
办法发布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7〕81号
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加强评审专家评价管理,促进提高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 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7〕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2017年12月28日
办法全文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加强评审专家评价管理,促进提高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 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7〕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品行表现、技能水平、诚实信用、服务效果等评审履职情况的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评价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评价主体)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对参与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反映、量化打分。
量化打分的采购人为参加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量化打分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是进入评审现场,了解评审过程及现场情况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评价主体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如实记录评审专家履职情况,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五条 评审专家评价以单个项目为基础,采取“主体参与、单项计分、滚动评价、年度考核”方式,单次计算评价量化得分,动态统计近10次评价结果,年度汇总累计评价得分并结合信用记录、不良行为、处理处罚等情况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 评价采用量化扣分法,基础分为10分。9分(含)以上为优秀,6分(含)-9分为合格,6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评审专家库子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为全省评价管理平台,评价主体通过专家库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尽责记录和评价打分。评价提交后,专家库自动统计评价主体打分算术平均值,形成单次评价情况。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八条 评价主体对评审专家履职行为按以下情形进行打分。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