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30日印发。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
- 发布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 印发时间
2017年12月30日
办法印发
沪府发〔2017〕9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0日
办法全文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健全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和《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一)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人员(以下称“第一类人员”);
(二)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称“第二类人员”)。
第四条(部门责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统一管理,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协同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