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
《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由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9月28日通过,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批准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
- 外文名
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公开公正、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该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议事协调机构不得行使行政机关的职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其行政管理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其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依法行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本市依法行政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依法行政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条例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编制权责清单,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权责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解释、废止情况以及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及时调整。
第九条 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部分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行使:
(一)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