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海南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是海南省出台的地方法规。
基本内容
海南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省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奥运会、青奥运会、全运会等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年度重大单项体育比赛中争创优异成绩,为国家和海南争光,促进我省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竞技体育在奥运会、青奥运会、全运会等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年度重大单项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体育系统各级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
第三条 运动员代表国家获国际比赛奖励。
一、运动员通过预赛、资格赛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奖励10万元/人。
二、运动员代表国家获国际比赛成绩奖励名次,除国家给予奖励外,我省再按照“海南省代表国家获国际比赛成绩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附件1)。
第四条 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青少年比赛获得奖励名次,按照海南省代表国家获国际青少年比赛成绩奖励标准(附件2)执行。
第五条 运动员代表海南省参加全国比赛奖励。
一、运动员通过预赛、资格赛获得全运会比赛资格奖励1万元/人。
二、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获得奖励名次的,按海南省参加全国比赛成绩奖励标准(附件3)执行。
第六条 运动员创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其奖金按取得相应名次奖励并按世界比赛、亚洲比赛、全国比赛第一名奖励标准的60%累计奖励。
第七条 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多项奖励名次或创多项纪录,按所获名次或创纪录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
第八条 2人以上(含2人)组成的单项比赛,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运动员每人1份奖励。
第九条 集体(团体)项目在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主力运动员每人1份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奖励标准的60%给予奖励。
第十条 在个人项目比赛中既排列了个人奖励名次,又以个人比赛成绩累计加分重复计算出团体、个人全能的名次,不作为获奖名次评奖。
第十一条 运动员身份兼助理教练的,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