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上海市嘉定区国资委文件。
基本内容
上海市嘉定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和加强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区属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批准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效力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出资人
区国资委代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对出资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
第五条 前期工作
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工商登记等事项的,区属企业应当事先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听取意见。
第二章 章程制定、修改的原则和要求
第六条 基本原则
区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内容制定、修改,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文件的规定、保护出资人及相关方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管理创新的原则,充分体现股东意志。
第七条 基本要求
区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区属企业中的上市公司,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证券监督制度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