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基本内容
深圳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节水专项资金。
第四条 节约用水奖励分为节水先进单位奖、节水先进个人奖、节水建设奖、节水效益奖等四个奖项,对获奖的单位或个人发放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证书,给予规定数额奖金。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照当年的节约用水奖励申报通知中规定的时限向市水务主管部门申报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节水先进单位奖:按照最高20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节水先进个人奖:按照最高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节水建设奖:按照单位用户实际投入节水设施建设资金的50%给予奖励,其中获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其他单位用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节水效益奖:按照单位用户的节约效益水量确定,每1立方米节约效益水量奖励金额为3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节约效益水量是指单位用户在相同生产生活规模条件下,首次取得节水型企业称号后3个月的实际自来水取水量比达标前一年同期3个月的实际自来水取水量减少值。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节水先进单位奖:
(一)重点单位用户实际用水量连续12个月低于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的。
(二)供水企业严格按照《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及配套规定推行节约用水工作,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
(三)积极开展节水宣传、节水技术推广工作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
(一)在中水、再生水、雨水和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