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南山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是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而制定的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南山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单位
南山区国监委
基本内容
南山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区属国有资本出资并由南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监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区直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具体包括企业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和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区国监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事后评价制度,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做好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和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企业投资原则
第六条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
(一)符合国家、深圳市和南山区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区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在战略规划中确定的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
(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不得从事高风险投资;
(八)区国监委认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