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基本内容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企[2011]166号)和《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南经管发〔2011〕298号)精神,为发展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微型企业,加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是指“十二五”期间自治区、市、城区(开发区)财政给予在经开区内工商登记注册并标注“微型企业”的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的资金。第二条补助标准及资金用途(一)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比例不高于企业实缴到位注册资本金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款)的30%。(二)资本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或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加盟经营等经费补助。不得交由投资者自由支配,防止套现、抽逃或转移扶持资金的行为。第三条符合扶持条件的新办微型企业,于每年3、4月份,8、9月到财政局一次性申请资本金补助资金,并提供如下资料:(一)资金申请报告;(二)标注“微型企业”字样的营业执照;(三)出资到位的合法凭证(包括银行对账单等);(四)投资计划书;(五)企业购置或租赁经营场所、设备和原材料购置、加盟等资金支出合法凭证;(六)人社部门出具的已接受创业培训的相关证明;(七)财政部门、工商登记机构规定提供的其它文件材料。第四条资金审核及拨付采取报账制的方式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新办微型企业须在工商登记成立6个月内向财政局提出资本金补助资金申请。财政局按经审批的支持产业类别和创业投资计划书明确用途所实际发生的房租、加盟费、购置设备等的发票、支付凭证经审核后办理拨付。第五条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管对拟补助的微型企业名单及金额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申诉。第六条本细则由经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