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
基本内容
光明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追求卓越、崇尚质量的价值导向和时代精神,推动光明新区各界建设深圳质量,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全面发展,增强新区综合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新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光明新区质量奖是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在推动新区经济、社会、城市、文化、生态发展质量和政府公共服务质量水平提升、创新质量理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具有显著标杆示范效应的组织、项目和个人。
第三条光明新区质量奖设大奖、提名奖、项目奖和个人贡献奖四类奖项,每两年评定一届,授奖名额分别不超过2个、4个、2个、2个。
新区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另设光明新区质量奖特别贡献奖,不限定名额,不占年度奖项总指标。
不评定新区质量奖的年度,新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卓越绩效模式标准的推广应用,做好新区质量奖的培育工作。新区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第四条光明新区质量奖大奖和提名奖授予在光明新区质量建设中,在国内外区域或行业内具有较强竞争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组织。
光明新区质量奖项目奖授予在新区质量建设中,通过制度、管理、方法等方面的创新,持续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形成可复制的经验或模式,具有良好标杆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工作或者活动。
光明新区质量奖个人贡献奖授予在新区企事业单位、组织中工作,在保障质量安全、推动新区和所在单位质量提升、探索质量管理理论、推广先进质量管理办法、解决质量难题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具有较强标杆示范作用,有较好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组织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一线工作人员。
光明新区质量奖特别贡献奖授予对新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国际、国内荣誉的优秀组织或重大项目。
第五条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定遵循申请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科学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为确保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光明新区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管理局)。
第七条评委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和社会资深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新区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管理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光明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社会资深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具体名单由秘书处确定)。
第八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请新区管委会审定光明新区质量奖拟奖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