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目的
  • 4.全文

广州南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广州南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一份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日印发的、旨在加强广州南站地区管理的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州南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 印发时间

    2012-6-1

目的

加强广州南站地区的管理,维护该区域的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创造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环境。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南站地区的管理,维护该区域的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创造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州火车南站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广州南站地区管理范围是指:以广州南站为中心,东至石洲中路、南至韦涌路、石都北路、西至大洲路、北至石洲西路。

第三条 位于或进入广州南站地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南站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广州南站地区范围内城市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以及春运、暑运及其他节假日高峰期的客运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建设、环保、工商行政、交通、民政、卫生、食监、物价、文化、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以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广州南站地区范围的管理工作。

广州南站铁路辖区内的治安秩序和卫生检疫等工作由铁路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条 我区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涉及市容环境、市政建设、道路交通、市场经营、文体活动等行政审批事项,对广州南站地区范围管理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审核批准前征求广州南站地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广州南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条 广州南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设立联合执法指挥室,统一调度广州南站地区内各执法队伍的日常执法活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分析研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对参与本地区管理的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可给予奖励。

第七条 广州南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应会同铁路部门、区应急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制定广州南站地区范围旅客运输、消防、治安维护、疏散安置、食品供应、环境保护、卫生防疫、交通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抗洪排涝抢险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区应急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广州火车南站客流量上升的,广州南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铁路及相关部门增加人力、物力,及时疏导乘客,必要时可以临时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区政府总值班室)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广州南站地区范围内的单位和经营者应当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履行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广州南站地区范围内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后方可设置。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应当严格按照《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因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或其他公益性活动等需要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在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设施的,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并按照批准文书设置,保持整洁美观,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 在广州南站地区范围内占用广场、道路等市政设施设置电话亭、书报亭、公交站(牌)、停车场等设施, 应当符合规划和相关的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以及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广州南站地区范围内擅自占用、挖掘广场、城市道路、河涌。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经批准占用、挖掘的,应按照批准内容施工,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广州南站地区范围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