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平房登记注册及治理违法经营办法的通知

基本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平房登记注册及治理违法经营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4〕3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东城工商分局制定的《东城区平房登记注册及治理违法经营办法》已经2014年3月31日第4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5日

东城区平房登记注册及治理违法经营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平房区经营秩序,改善平房区整体风貌,促进平房区业态优化升级,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意见》(京政发〔2012〕3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2号),结合平房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作为经营场所进行市场主体审批登记或从事经营活动的房屋是否为平房进行认定

(一)在《房屋所有权证》中北京市房屋登记表载明平房或结构标准为砖木结构的房屋,认定为平房。

(二)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未注明房屋性质或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在申请行政许可时,由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确认是否为平房。

(三)如确认为平房,则按照本办法第二、第三项要求进行办理。

二、严格对以平房为经营场所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房屋性质进行审查

对以平房为经营场所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进一步加强对平房房屋合法性和房屋用途的审查。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或前置、后置审批时,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且《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用途”必须与“经营用途”相符,不相符者,不予批准。

(二)《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房屋用途”的,申请人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用以对“房屋用途”的识别。不能提交以上两证或两证中未载明用途的,不予批准。

(三)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人应提交由区房管局、东城规划分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房地一中心、区房地二中心等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房屋权属”以及“房屋用途”。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或文件中载明“房屋用途”与“经营用途”不相符者,不予批准。

三、严格对以平房为经营场所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