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缩短安置周期,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提出本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机构
太原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2017
基本内容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缩短安置周期,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城六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工作目标
在城六区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中,鼓励实施货币化安置,缩短过渡期,降低周转费,让群众提前享受改造成果。
三、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与安置住房两种方式。拥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没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及部分产权住宅房屋,比照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仍按《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并政发〔2013〕13号)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贴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对原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基础上,按照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增加15平方米的货币补贴。增加补贴面积后不足55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增加补贴面积后超过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
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证补贴30000元。
(三)提前搬迁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