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管理办法(试行)
《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管理办法(试行)》是海淀区出台的地方法规。
基本内容
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管理,规范供餐企业经营行为,提升学生餐质量,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确保学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和《北京市学生营养餐供餐服务单位选择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海淀区学生餐(外送)供餐企业及海淀区需要学生餐(外送)服务的中小学(含大学附中附小、民办学校)。
第三条 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学校组织、家长自愿”的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责任明确”的工作方针,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切实提高全区学生餐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章 供餐企业准入及退出管理
第四条 区中小学学生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招投标工作委员会,制定招投标相关文件,定期进行招投标工作,择优确定中标供餐企业,颁发《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资格准入证书》。
第五条 中标供餐企业的供餐资格原则上为一年,在供餐期间应主动接受属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学校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考核。中标学生餐(外送)供餐企业必须购买学生营养餐责任保险。
第六条 中标供餐企业在供餐期间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经区中小学学生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应及时停止向学校的供餐行为、终止合同;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资格,收回准入证书,并及时向学校发布公告。被取消供餐资格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加海淀区学生餐(外送)供餐企业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章 供餐企业食品安全管理
第七条 供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供餐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九条 供餐企业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后及时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将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首饰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建立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条 供餐企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第十一条 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采购的食品以及待加工的食品应按照食品标签要求进行保存,需要冷藏的要及时进行冷藏贮存。加工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二条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