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7年9月13日联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发布机构
国家发改委、水利部
- 发布文号
令第 6 号
- 发布时间
2017年9月13日
- 实施时间
2018年3月1日
办法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6 号
为推广高效节水产品,提高用水效率,推动节水技术进步,增强全民节水意识,促进我国节水产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我们制定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部长:陈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支树平
2017年9月13日
办法全文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节水技术进步,提高用水产品水效,促进节水产品推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效标识,是指采用企业自我声明和信息备案的方式,表示用水产品水效等级等性能的一种符合性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制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水效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适用的产品范围和依据的水效标准。
第五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共同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水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 水效标识的实施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产品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确定统一的水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八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