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是为有效发挥美丽乡村投融资平台的作用,规范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融资资金的借入、使用、偿还和监管,有力支持我市美丽乡村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意见》、省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沧州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市美丽办呈报的《关于筹建美丽乡村建设平台的报告》的批示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内容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
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美丽乡村投融资平台的作用,规范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融资资金的借入、使用、偿还和监管,有力支持我市美丽乡村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意见》、省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沧州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市美丽办呈报的《关于筹建美丽乡村建设平台的报告》的批示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融资资金,是指以沧州市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市农建公司)作为市级美丽乡村投融资平台,向农发行申请,承接用于市级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贷款资金。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融资资金管理的目标是“借得来、用得好、还得上、管得住”。
第四条 沧州市人民政府与市农建公司签订《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明确贷款融资资金的借入、使用、偿还和监管等有关事项。沧州市政府履行购买服务责任,将购买服务资金分年度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沧州市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确定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各年度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内容、贷款融资额度,提供符合农发行贷款要求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审批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市农建公司负责根据市美丽乡村办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贷款融资额度与农发行签订借款合同,履行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融资资金借入、使用和 偿还的责任,市农建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财务机构和制度,全封闭独立管理运行。建设项目采取自建或授权建设等方式,组织实施美丽乡村项目建设,市农建公司运营费用列入融资成本。
第七条 市农发行负责组织提供优化信贷支持方案和金融咨询服务,积极争取低于当地同业平均水平的优惠利率和有利的贷款条件,及时审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按照与市级安排的美丽乡村建设资本金约定比例安排相关贷款额度,根据资本 金到位情况及时发放贷款资金,并做好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和收回工作。
第二章 贷款融资资金的借入
第八条 市农建公司在市农发行开立项目资本金账户、信贷资金账户和偿还资金账户共三个账户,分别用于项目资本金、贷款、还款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九条 经市美丽乡村办组织审核经过立项审批和规划审批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报市农建公司后,由市农建公司在贷款融资额度内,同农发行对接,按程序和规定申请项目贷款。
第十条 市农建公司在年度融资额度内,根据市美丽乡村办审定的项目建设任务和项目建设进度等实际情况筹备资本金,并向市财政局报告,由市财政局纳入以后年度融资还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