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办法(草案)的说明
  • 4.相关报道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办法

人大代表如果长期不履行代表职责,只当“荣誉代表”和“挂名代表”,就是失职,将被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建议辞去代表职务。1月22日,贵阳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办法

  • 施行时间

    2016年3月1日

办法(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代表大会:

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市人大代表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来,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大背景下,着力增强代表履职能力十分重要。但是,目前人大代表的整体履职现状与宪法、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尚存在一定的差距,人大代表作用发挥不好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因此,保持和优化代表结构,强化人大代表履职制度建设十分重要。

今年6月,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不断探索建立代表履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不称职代表退出机制。11月25日中共贵州省委出台的《关于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决定》强调要健全代表履职激励机制、探索建立代表退出机制。面对新时期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新任务,市人大常委会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不仅是对建立代表退出机制的一种探索,也是促进代表依法履职的一种激励。《办法草案》主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对代表辞职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将进一步促进人大代表依法履职。

二、起草情况

2014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认真开展调研,2015年4月成立起草小组,5月完成《办法(初稿)》草拟工作,随后广泛征求了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8月14日,赴省人大选任联委征求意见,对《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

8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初步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地方立法咨询专家、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区(市、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就《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深入讨论,对收集到的70余条意见认真进行研究,仔细推敲,共计修改44处。

10月21日,按照主任会议意见,将《办法(草案修改稿)》寄送全体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共收到28条修改建议,进行了修改。

12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依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向市委专项报告。起草组再次进行讨论修改,形成《办法(草案)》。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十四条,对市人大代表辞职的方式、需要辞职的情形、辞职的程序、辞职的启动等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了市人大代表辞职的两种方式,即“自愿辞职和建议辞职”;

2.对代表辞职有关7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一)因工作变动,失去原有代表性,不需要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行代表职务的;(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三次不参加常委会会议的;(四)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的;(五)任期内三年未领衔或联名提出议案,或者未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六)因犯严重错误和违反社会公德,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不宜再担任代表职务的;

(七)其他情形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

3.对市人大代表辞职的提出和会商、不同类别代表辞职的启动、原选举单位审议表决等程序进行了规定。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因工作变动,失去原有代表性,不需要继续担任代表职务”。选举市人大代表时,是按照合理的构成比例把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同时,市、区(市、县)党委、人大、政府有关负责人,因为工作需要及结构性安排,选举为市人大代表,如果他们调离了原工作岗位,新任岗位又不需要继续担任代表,应该建议辞去代表职务,这样,可以解决新任领导因工作需要补选为市人大代表的问题。